1.案件涉及的金额尚且不足以触犯
刑法规定,因此无法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罪行,有可能不会受到检察院的
起诉。
2.若非法获取的利益并未超过法定的标准额度即1万元人民币,那么也无法构成
犯罪行为,有可能不会受到检察院的起诉。
3.如果仅仅只是协助某个人进行了支付和结算的工作,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也有可能不会面临检察院的起诉。
4.对于支付结算所涉及的资金是否属于
犯罪收益这一问题,由于
证据并不充足,所以也存在着检察院不对其提起
诉讼的可能性。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