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南省,对于盗窃犯罪行为的数额判定依据是全国范围内的统一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所发布的《关于审理盗窃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该解释)指出,公私财产被盗窃达到一千元至三千元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人民币的,应分别视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然而,海南省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情况对具体的数额标准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以参照上述司法解释为准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