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挪用资金进行房地产购置活动是否构成侵占罪的关键在于,行为者是否具有支配该笔资金的合法权力,以及其是否存在私自占有此款项以获取不当利益之故意。若行为人为公司、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相关机构的员工,借着职务之便而将单位公款挪为己用,用于个人购房等私人事务,且在事发后未能及时归还,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侵占罪。
然而,倘若行为者有意愿偿还所挪用的资金,或者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使用了这笔资金,那么就有可能不被视为侵占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