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房产属于由一方向银行申请贷款购置而取得,且已完成房产证的审批领取手续,那么这栋房产应被认定为购买人的个人财产,在夫妻关系解除时无法被列为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然而,无论是在婚姻开始之前还是之后,若需要双方共同承担债务全额或部分偿还责任,那这些夫妻之间共同分担的份额就应该视为他们的夫妻共有财产,并且双方均有权要求平等分配。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夫妇间的任何一方,只要在结婚之前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使用其自己的财产支付首付房款,然后向相关金融机构贷款,无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使用这段时间的夫妻共有财产去偿还银行贷款,一旦这个房产被登记在首付款支付人的下方,离婚时,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将交由双方自行商议做出决定。
如果因为双方意见不合导致未能按照上述做法顺利确定不动产的归属权,一出现这种情况,依据中国的法律框架和司法程序,人民法院将会介入解决,并有权通过判决来决定这个不动产到底归属谁所有,而那些尚未还清的贷款则会被看作是属于拥有不动产的一方的个人债务。
离婚时分,双方在婚姻期间共同还清贷款所付出的卫行及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则会由拥有不动产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