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用支付的法律规定中,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解释和说明:
首先,如果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生活费的给付时间应该持续到其成人满18周岁时为止;
其次,若被扶养人既无劳动能力亦无其他生活来源,那么,他们所需的生活费计算年限应为20年;
最后,对于60周岁及以上的被扶养人来说,自年龄每增加一岁起,其生活费的扣除期限便会相应缩短,直至75周岁后再按照5年的平均时间来计算生活费的给付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