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承包地并不被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富,然而在婚姻关系持续其间,由承包地所获取的收益则应算作是夫妇俩的公共资产。
再者,身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仅拥有对承包地块的占有权、使用权以及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但由于使用这片土地所创造出来的额外收入,无疑是属于夫妻共享的财产,我们必须根据法律对其进行严格维护与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