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这两类犯罪的确存在着难以精准区分的情况,原因在于介绍卖淫行为实际上经常被用作实现组织卖淫之目的的具体行为或者方式。
然而,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把握这两种犯罪之间的差异,我们需要从以下两个关键层面来进行研究:
首先,犯罪者的主观故意有着显著的不同。
在介绍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主要是为卖淫人员寻找合适的卖淫对象,也就是所谓的嫖客;
而在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则是组织众多卖淫者参与到卖淫活动之中。
其次,犯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也是各不相同的。
介绍卖淫罪的客观表现主要体现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的引荐、撮合过程中,其目的在于推动卖淫、嫖娼行为的实施;
而在组织卖淫罪中,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则是组织多名卖淫者共同参与到卖淫活动中去。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