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危险驾驶罪属于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犯罪类别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明确规定,当有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时,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将被判处拘役,并处以罚金:
(1)追逐竞驶,情节恶劣;
(2)醉酒驾驶机动车;
(3)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
对于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如果对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也应按照该条款进行处罚。
如有前述两种行为,同时还构成了其他犯罪,则应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罪名和量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