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得以顺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若未能在离职之前完成职业健康检查,或在诊断和医学观察期间的疑似职业病患者;
(二)在本单位患有职业病,或者由于工作原因导致负伤,并且被确认为已经丧失或者部分丧失了劳动能力的员工;
(三)由于生病或者非工作原因导致的伤害,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员工;
(四)女性员工在怀孕、生育以及哺乳期间;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尚不足五年的员工;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况。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对于劳动合同终止的限制并非绝对,如果员工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之一,即使在上述期限之内,劳动合同仍可予以终止,具体如下:
1、员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带来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
2、员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