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务人破产抵销权被禁止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首先是当债务人的债务人在其破产申请获准受理之后,从他人那里获得了针对该债务人的债权时,此时,债权人便不得主张抵销权。
其次是如果债权人在得知债务人已提出破产申请之实情后,仍然向其承担债务,但是存在某些特殊原因(:
出于拯救或缓解破产风险等)的,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也不能行使抵销权。
最后,若次债务人在知晓债务人已经提出破产申请的事实后,从该债务人处获取了债权,同样地,除非存在特殊原因,否则次债务人亦无法主张抵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