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被依法逮捕之后,在司法程序中最长不会超过十四个半月的时间里,相关法院将依法作出是否判处罪犯刑事责任的裁决。
在此阶段,执法机关有权对嫌疑犯进行强制拘禁,且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
若此类案件较为复杂或延长羁押期限有利于案件调查,经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可以将拘禁期限延长至一个月;
如果案件极为复杂,需要的调査时间较长,则可申请进一步延长拘禁期至两个月。
同时,对于被指控有故意侵犯他人权益等严重犯罪行为,可能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惩罚的嫌疑人,在拘留期限内,执法机构可以再次申请将其羁押期限延长两个月。
在侦查工作结束后,相关机关会对案件卷宗进行详细审查,拥有一个月的时间做出决定,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延长半个月。
最后,在法院审理一审案子时,法庭本身拥有两个月的审判期限,对于较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一个月,如经上级法院特许,还可以将审理期限延长至三个月。
《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