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行政诉讼被告不出席审理的现象,法院有以下应对措施:
若已向被告发出传票后,被告仍无合理理由而拒绝出庭,或在未经法院允许的情况下擅自离场的情况,法院可直接进行缺席审判。
另外,如果经过法院的正式传票传唤之后,原告未给出合理理由且拒绝出席法庭审讯,或者在未经法庭批准的情况下离开现场的,则视为撤诉行为予以处理。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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