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撰写离婚协议书时,我们需要遵循以下明确的准则和规范:
首先,该文件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进行阐述;
其次,其内容应该能够充分反映出双方的真实和共同意愿;
再者,协议书的条款不得违背相关的法律法规或者是涉及到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要求;
最后,只有当以上所有条件都得到满足时,并且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审阅及备案,同时也经过了三十天的冷静期,
最后由双方签署并获得离婚证书后,该离婚协议书方能正式生效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