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银行贷款领域内,担任担保人一职存在如下潜在风险因素:
首先,如果担保合同最终被判定为无效协议,且担保人在这一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那么担保人便须自行承担因其过失而导致的相应民事法律责任。
其次,若贷款债务人未能如期偿还到期债务,或出现了双方事先约定的可以实行担保物权的特定情况,作为担保人,此时有权针对上述事件向相关责任人提出相应索赔要求。
除此之外,担保人还可能面临着其他多种多样的风险敞口。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