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间关于婚前财产的相关条约签署并不强制要求进行公证,其仍将具备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毋庸置疑,只需在夫妻双方均出于自愿且共同确认的前提下,对关于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签订书面协定。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未经公证的婚前财产协议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相较而言,经过公正认定的此类协议无疑更能增强其证据力度与可信度。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条文的规定,夫妻双方有权自主决定彼此在婚期内的所有收入如何分配,同时延伸至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
然而,在此类协定中若存在以下几种情形,它们的效力将可能被依法撤销:
首先,约定将财产产权归属于子女,但却未能实际履行赠予行为;
其次,规定不动产专属某一方所有,却未能按照法定程序完成过户手续;
最后,以限制离婚自由和涉及到个人权益为由,订立有关“谁先提出离婚则丧失所有财产”的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