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泳池中游泳而导致的瘫痪事件,如果证实是由于游泳馆未能充分履行保障顾客人身安全的职责所导致的游客身体损伤和残疾,那么应当由游泳馆承担起主要的赔偿责任;
反之若是由于其他第三方因素导致顾客受伤并瘫痪了,那么应当由该第三方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而若是在此过程中,游泳馆并未完全遵守安全保障义务,那么便要对由此引发的次生损害负有补充赔偿责任;
然而,假如游泳馆已经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的规定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但仍因客人自我行为不当(比如不当使用设备或不遵守安全规则)而受伤导致瘫痪,那么该名顾客理应自行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