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份之债:
此种债项中,
债权人或
债务人为两个及以上;
而且,债的标的物必须可以进行分割。
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之间,他们根据已经确立的比例分享相应的权利,这样便成为了各自独立且平行的按份债权人。
每一位按份债权人仅能针对自己所享受的那一部分债权,请求
借款人履行
债务,亦或是接受借款人对其债权份额的偿还,并不具备权力要求借款人清偿超过自己应得份额以外的债务,同时也不能未经其他债权人的授权,便代替他们获得债务的偿还。
2、
连带之债:
在此类债项中,债权人或是债务人一方之中应有两个及以上的人士存在,并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或者双方
当事人的事先协议,所有有权享有该连带权利的债权人,均可针对借款人提出履行债务的要求;
而对于那些负有连带义务的债务人,他们则需
保证能够清偿所有的债务款项,任何已经完成还款义务的人,都拥有向其他仍有未尽责任之人索要其应该承担债务份额的权力。
《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七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享有债权的,为按份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为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人或者按份债务人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
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
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