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受到家庭暴力所伤害的已婚人士试图通过法律手段维护其权益,发起损害赔偿诉讼时,务必要同时符合以下几个严格的条件:
首先,施暴者确实实施了家庭暴力行为,并给其伴侣的身心健康带来了实质性的损害;
其次,该等施暴行为必须出自施暴者主观上的恶意,而且这种恶意必须是明确的故意;
再次,家庭暴力行为直接导致了夫妇间的感情分离和婚姻关系的破裂,因此在正式离婚之前,受害方无法独立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必须在提出离婚请求之时或者在离婚判决生效之后的一年有效期内主动提起;
最后,受害方作为提出损害赔偿诉讼的申请方,在主观上应当无任何过失或不当之举,既不能在暴力事件中扮演相同角色,更不能共同参与或助长施暴者的恶劣行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