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违约责任应由违约方承担,因此违约方并无权向相对方主张以此为依据的违约责任。
然而,在特殊情形下,如双方当事人另行有明确约定,则得以排除此原则适用。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当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作出了任意一方不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未按照先前约定全面履行职责的行为时,该当事人须承担诸如继续履约、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修复或弥补损失以及赔偿固有经济利益损失等形式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