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假肢遭受损害时,遭受损失的
当事人有权依法向
侵权方追索
赔偿责任。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假肢并不被视为具备人身象征意义的特殊物品,因此通常无法直接提出对精神损伤的索赔要求。
但是,若侵犯人因其严重行为导致受害者人格尊严受到严重损害,则受害者有权争取
精神损害方面的
赔偿权益。
在此前提下,我们需额外关注的是,只有在侵权方明知或故意、亦或是存在明显重大过失,并给
物权所有人带来了极度严重的精神伤害时,才能依据此项法律条款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反之,若侵权方仅为一般的过失行为,则并不适用上述
法规框架内的相关规定。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