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确认的是,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建立的是纯粹的商务协议关系,定作人只需要对完成后的工作成果进行验收并确认,而承揽方则需全权负责相关事务的具体制造过程。
因此,二者不存在任何主从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由于承揽事务产生了任何潜在的损害,那么必定会由承揽方独自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假设定作人在确定工作内容、发出指示或选择生产人员方面存在过失,那么他们就必须承担起应有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