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大部分总经理会选择将他们共同创立的企业中的股权平等地分配给两位创始人或联合创始人,即每人各持有50%的股权,以实现两位合伙人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地位及责任担当的平衡。
其次,另一种常见的股权分配方案是让某位投资者占据公司多数股权(51%)并承担领导角色,另一方只持有剩下的少数股权(如49%)。
最后,还有一种极端的股权分配形式为某一位创始人独占绝大多数股份(67%),而其他投资者只拥有相对较少的份额(如33%)。
这种特殊的股权结构往往意味着主要发起人拥有对董事会和公司决策的压倒性影响力。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