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证期间,需由债权人和保证人自行协商约定,然而,若双方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其同时期满,则应视之为未曾约定;
若该等内容未被记载明晰或是约定模糊,那么,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往后推算六个月时间,便构成了保证期间的起始点。
在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未有任何共识或约定不明朗时,保证期间将从债权人发出催求债务人履约的最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