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一问题,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对于丧偶的儿子及女儿而言,如果希望能够获得继承权,则须满足“对公公婆婆、岳父岳母承担了主要赡养责任”这一前提条件。
需要指出的是,儿媳及女婿并不属于公公婆婆或者岳父岳母的法定继承人范筹,通常无法享受到继承权。
然而,倘若丧偶的儿媳对自己的公婆、或者丧偶的女婿对自己的岳父母在经济上提供了主要援助,或者在劳务等方面付出了主要支持,那么便应该视为已经履行了主要赡养或照顾责任,进而使其成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并拥有继承权。
无论他们是否再度步入婚姻殿堂,他们所生的孩子仍可代替自己行使继承权。
法定继承人制度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畴、继承的顺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根据法律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以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育父母、养育父母以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兄弟姊妹(包括与被继承人有相同父母的兄弟姊妹、与被继承人有同一父亲但不同母亲的兄弟姊妹、或有相同母亲但不同父亲的兄弟姊妹、养育兄弟姊妹以及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姊妹)、被继承人的祖父以及外祖父。
当继承行为启动之后,将首先由第一顺位继承人进行继承,若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的话,则由第二顺位继承人进行继承。
如果被继承人的子女在继承人之前去世,其子女的后代直系亲属应代替其进行继承。
如若丧偶的儿媳或女婿对自己的公、婆或者岳父、岳母尽到了主要的照顾责任,那么他们就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参与到继承过程中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