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好协商解除的现象,通常是指雇主与员工在充分尊重对方意愿为前提,展开真诚而自主的协商交流,双方在薪酬、社保等议题上能就某个具体问题达成共识后,提前终止了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此过程中,雇主与员工都应在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和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以理性、公平、非对抗性的态度来探讨如何理解决定。
如果雇主和员工能够在这样的氛围中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的话,不仅是得到合法认可的劳动合同,且使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同时,这份劳动合同已依法落地生效,但是未完全履行的时间段;
三者结合在一起共同表现出自愿、平等商量为基础的,就不受被已经写入劳动合同中的规定的终止条件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