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被告,我们已经详细告知了您具体的开庭时间和地点,并且也已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与您取得联系,确保您获取到了这项重要信息。
然而,由于多种特殊原因,您无法亲自出席此次诉讼活动。
在这样的情况下,若您作为离婚案中原告方之一,虽然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主观意愿上并不愿意结束婚姻关系,但是依然接受到了法院送达的传票,却没有遵照要求按时出庭。
针对这种特别类型的离婚案件,我们将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审理:
第一种是,倘若您确实无意亲自出席本次诉讼,但仍然愿意以书面方式向法院表达您的观点和想法。
此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依法缺席审判;
而另一种情况是,倘若您不但拒绝出庭,而且也未向法院提交书面的离婚声明,那么作为此类离婚案件中被强制要求到场的被告,如果您仍坚决抵制不到庭,我们则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依法实施拘传,以确保您能够接受法庭的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