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未能被用作离婚证书来证明离婚事实。
当夫妇双方都自愿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他们必须签字并签署书面的离婚协议书,并且亲自地前往婚姻登记局申请离婚。
历经长达30天的离婚冷静期之后,当事人可以再次回到婚姻登记处申请颁发离婚证书。
签订离婚协议书正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关键步骤,而夫妻双方必须等待完成了离婚登记以及领取了离婚证书之后,他们的婚姻关系才能正式宣布终止。
离婚协议书与离婚证书之间存在显著的差异,具体表现如下:
第
一,它们的定义各不相同。
1.离婚协议书,通常是夫妻双方的感情因为重重矛盾而产生裂痕,在双方都自愿达成共识的前提下写就的关于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等相关事项的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批准及认可的书面文件;
2.离婚证书,则是男女双方膝关节合法离婚的法律文书,该文书往往由婚姻登记机构和当地法院进行颁发。
第
二,法律效力也有所不同。
1.离婚协议书在尚未完成离婚登记那一刻,它所具备的法律效益并不明朗;
2.然而,当离婚证书的各项要求都满足民事法律行为的构建原则时,它便拥有法律上的效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