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诸多情形中,车辆保险都有可能拒绝理赔,具体包括但并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驾驶人员在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酗酒后开车或者行驶执照未能按时进行年度检验;机动车未按期进行年度检验或者在经过年度检验之后仍未达标的状况;在机动车被送往维修厂进行维修保养过程中所发生的事故;有意制造出来的道路交通事故;以及机动车意外与自家成员相碰撞所引发的后果。除此之外,若涉及到超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因驾驶行为不当而造成的车辆损害、私自安装未经授权的设备以及主动放弃向责任方索赔等行为,同样可能面临保险公司的拒赔处理。为此,建议各位车主在选择并使用车辆保险产品时,务必对相关条款及规定有充分的理解,以便尽可能地规避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