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无驾照者驾驶机动车辆引发意外事件时,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之明文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理赔。理由是在此类情况下,保险公司仅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为伤员支付必要的医疗救援费用,同时,保险公司还拥有向肇事方追索赔偿款的权利。
然而,除此之外的各类损失及相关费用,均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畴之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