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房屋拆迁补偿当中,拆迁者可选择同时接受货币赔偿与提供安置房两种形式。
具体来说,我国房屋拆迁补偿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首先是产权置换,通过交换房产来达到补偿目的;
其次是货币补偿,这种方式直接给予现金补偿;
最后则是上述两种方式的组合应用——即产权置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
通常情况下,拆迁安置的过程需要耗时约3个月才能收到拆迁款。
拆建单位会依据相关规定及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全部权属人或者实际使用者支付各种相应的补偿费用。
一般而言,这些补偿待遇包含如下几种:
(1)房屋补偿费,这部分费用主要用来弥补因拆迁而造成的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经济损失,其金额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为基准进行划分,
然后按照每平方米的固定价格进行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补助被拆迁房屋住户在短期内寻找临时居所所产生的不便,该费用则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及每月生活需求进行适当补贴;
(3)奖励性质的补偿费,主要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并主动放弃一些应有的权益,愿意搬迁至郊区甚至放弃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的权利。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类标准,均需根据当地民众的实际需求状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以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