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在遗嘱的书写中,明确指定监护人的权力是得到法律认可与保障的。
在此情形下,被监护人的亲生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同样具有指定监护人的资格。
监护乃是依循法律规则,针对某特殊个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实施监督保护的法律制度。
关于监护人的职责,理当包括代理被监护人性行民事法律行为,竭力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及其他合法利益等方面。
此外,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职责时所累积的权益,亦受到法律的有力保护。
但若监护人未尽其责或对被监护人权益造成侵害时,将面临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
如果因为突发事件或紧急状况等原因,导致监护人暂时不能履行监护职责,而使被监护人的生活陷入无人照料的境地,被监护人居住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乃至民政部门有义务为被监护人提供必须的临时生活照料帮助。
《民法典》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