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公司股东未能充分履行出资义务时,法律赋予了相关权利主体有资格要求下列人士承担响应的责任,即有权向下列人士提起诉讼举证:
首先,股东如果尚未完全履行或仅部分履行了出资责任,那么债权人拥有权力,依据法律规定,要求该股东在其未全额缴纳股本的利息范围内,就公司资金无法偿还部分的损失和责任承担额外的补偿性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股东在公司成立阶段未能按时完成全部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以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力,请求该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责任的股东一同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
最后,针对那些在公司增资过程中未能完全履行或部分履行出资责任的股东,债权人同样可用法律的武器,要求那些在履职过程中未履行忠诚和勤奋义务并导致其所占股份未全额缴纳的董事会成员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