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所购置房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需细分为以下几种不同情形进行分析探讨:
首先,如果该房产在缔结婚姻之前即已落户于购买者本人名下,同时其个人贷款也已偿清或者是以全额付款方式购得该房产的,则此种情况下,房产应视为个人财产,配偶一方无权对此提出任何分享或分割需求;
其次,倘若在结婚前已经偿还完毕所有贷款,但直到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房产证才得以颁发认证给购买者本人的情况下,尽管该房产仍然登记在购买者的个人名下,仍旧可以被界定为夫妻之间的个人财产,另一方不得主张对此物予以任何分割;
再次,若房产在缔结婚姻之际便登记在配偶一方的名下,通常是由于购买者本身并不符合购房条件,因此选择以配偶名义购置物业,在此种情况下,这类房产将被理解为属于共管性质;
最后,若购买的房产同时落在夫妻二人的名下,那么这些房产应被默认为属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在离婚诉讼中,无论实际出资状况如何,均无需加以考虑,对房产直接进行平等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