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所获取之财产,通常均被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无论这段婚姻持续了多少年,这些财产皆须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然而,若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予以排除并被认定为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该部分财产属于一方在婚前所获得;
(二)一方因遭受人身伤害而得到的赔偿或补偿;
(三)见于遗嘱或赠与协议中的明确规定,专归于特定一方的财产;
(四)某一方专用的生活必需品;
以及(五)其他理应归属某一方的资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