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建方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向被拆房屋的所有者或使用者支付各类赔偿款项。
具体的赔付项目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房屋补偿费用,该费用主要用于补偿在拆除过程中给被拆房屋所有权人带来的经济损失,补偿标准依据被拆房屋的结构及损耗状况来划分等级,并以每平方米的单价作为衡量尺度;
其次是周转补偿费,这笔费用的用途在于弥补被拆房屋住户因临时居住或寻找临时住房而导致的生活不便,具体的补偿额度则依据被拆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与每个月的津贴水平进行综合计算;
再者是奖励性补偿费,用于激励被拆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部分权益(自愿搬迁至偏远地区或者不再寻求拆迁单位的住房安置)。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个项目的具体标准,将由当地政府依据当地的实际状况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决定,而拆建方务必严格遵守上述标准,不得做出任何改动。
此外,被拆迁人除获得应得的房屋补偿费用外,还有权获取以下额外的补偿:
搬迁补偿费、设备迁移费以及在过渡期间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等。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