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抚养费支付与子女探视的法律议题时,我们应明确区分这两者涉及到的不同法律关系。
离婚之后,未获得直接抚养权的父或母有权享有探望孩子的权益,而另一方则负有协助之责。
倘若首当其冲负责照料子女的一方拒绝履行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的义务,甚至试图使用各种手段阻挠另一方实现探望愿望,那么拥有探望权的一方便可以通过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对于那些坚决否认相关探望子女决定或裁决的人而言,人民法院将裁定有权协助的个人及单位承受相应拘役及罚金的惩罚。
然而,却不能因上述因素便直接拒绝支付已约定好的抚养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