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解除之后,孩子的祖母通常情况下并未被赋予探视孩子的权益,原因在于,凡不在直接承担养育职责范围内的父亲或者母亲,方可享有针对其未成年子女之探访、联络、会面、交流以及短期同居相处的合法权益。
在此基础上,任何其他人均不得享有此项权利。
因此,尽管理论上看,孩子的祖母无法行使探望权,无权探望他们的孙子/女,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若直接承担养育责任的父母对此表示同意,那么孩子的祖母则可能有机会接触和陪伴自己心爱的孙辈。
所谓的“探望权”,又称为见面交往权,主要指离婚后那些不再直接负责养育子女的父亲或者母亲所拥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访、联系、会面、交流甚至短期共同居住的法定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