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购房的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深入的分析和探讨。
首先,如果一方在婚前已经全额购买房产并结婚,之后又将对方的名字添加至产权证上,此举无疑是一种赠予行为,应当被视为共同财产。
其次,若在婚前一方已全额购房并且结婚后未办理任何加名手续,那么毫无疑问,该房产应属单独持有人的私人财产。
第三,倘若在婚前,其中一方选择了分期付款购买房产,以自身资产支付首付,而在婚后仍然保持以个人财产偿还房贷,且此时房产的所有权注册人为其个人名义,除非夫妻双方另行达成书面协议,否则依然应视作该人的个人财产,而未偿清的贷款也只能被界定为其个人债务。
至于婚后双方共同付出的贷款以及房价升值所带来的价值增长部分,则需由该人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
最后,倘若在产权登记时,双方均有姓名出现,那么无疑该处房产就属于夫妻二人共享的共有财产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