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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债权不会被撤销权所影响

在下文中,我们会介绍几种不受撤销权的制约的债权的类型:
(1)租赁权。
由于租赁权被赋予了类似于物权的特性,因此当租赁标的物正式交由承租人使用之后,出租人即使将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或设立了担保权益,该租赁权利对受让人均继续有效力,这并不会影响到承租人租赁权益的实际实施,因此,租赁权并不适用于撤销权的范畴。
(2)附带有特别担保的债权。
如果债权人的债权附带有完备的特殊担保,担保力度足以确保债权的顺利实现,提供了足额的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或是保留了法定的优先权等方式,能够全额地偿还债权人的债权,或是保证人拥有充足的资金实力来确保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有效的保障,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债权人就无需行使撤销权。
然而,若出现相反状况,如特殊担保未能达到完全程度,那么此时才会产生出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问题。
(3)附有生效条件的债权。
这类债权的效力具体何时生效,其效力的确切性质和范围,往往都要受到条件的限制,因此,理论上讲,这些债权人通常并不能享有撤销权。
不过,对于一些实质发生可能性较大的债权,尤其是附有法定条件的债权,还是可以存在撤销权的。
在连带保证人之间,一个连带保证人对于其他连带保证人的追索权,虽然应该在其自身已成功清偿主债务人债务后才能行驶,但是在其本人尚未进行清偿之前,只要其他连带保证人实施了任何可能危害到其追索权的行为,他依然有权依据撤销权保护自己的权益,防止未来万一其他连带保证人按期还清了主债务,他的追索权可能难以实现的风险发生。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最新修订:2024-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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