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服刑阶段,我们仍然需要遵照法律规定为未成年子女提供必要的抚养费用。
一般的情况下,这项义务将由与孩子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友来承担。
作为父母,抚育子女是我们无可推卸的法定责任与义务。
不过,如果在服刑期内,由于各种实际原因导致我们无法履行这一职责,也并不代表着我们有权逃避或免除该项义务。
至于在服刑结束之后,关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以及抚养费用的支付问题,一般情况下都是通过双方耐心地商议解决的,如若协商无果,我们则可诉诸法律程序并请求法院予以公正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