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断某个实物或权益是否属于婚前岑余物,最主要的考量因素是其所有权的收益时间点是否在婚姻关系设立之前。
若财产权的取得确系发生在婚前阶段,然而在此之后,实际占有权所归至的却是婚内伴侣,那么这种情况便可视为婚前个人财产的范畴。
(二)针对夫妻一方所拥有的婚前财产而言,无论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都无法将之转变成为夫妻双方共享的共有财产。
除非当事人此前曾对相关事项有过特别的规定与说明。
(三)关于婚前个人财产,即使在婚后共同居住期间出现了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等情形,当对方在离婚时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对此进行补偿时,均不应得到法律的认可和支持。
其中包含了以下几个类型:
1、婚前财产所产生的孳息收益;
2、一方向婚前就已经取得的财产权益;
3、婚前个人所有的各类财物;
4、一方便宜前已通过现金、股票、基金等形式拥有某种财富,而婚后则呈现出另一种经济形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