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乃债权人享有的一项法定权利。
具体含义为在债务人通过抛弃其合法债权、扔掉所有与债权相关的物件、甚至将自有财物一分钱不花费地转让给其他人等等途径无偿地消耗或处置自身的财产生命方面的权限,除此之外还包括恶意地延长他所欠他人到期债权的履行期度,从而严重影响了债权人所追索的债权实现权益的时候,这个时候,债权人就有权利向上属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这些行为。
然而,债权人要想获取行使撤销权所需的所有条件,则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首先,便是我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有效的始初债权债务关系;
其次,是债务人在处理其财产或财产权益上做出了有违常理和合法性的安排;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即这些行为严重影响到了我方债权人原本应当拥有的债权实现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的行使范围,只能局限于我方作为债权人的具体债项额度。
更为重要的是,实施撤销权过程中所必须的一切法律费用,都必需由债务人自己承担。
对于撤销权,我们大抵要求“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这两个时间节点。
前者是从我方债权人知晓或应当知晓可以撤销事项开始算起,而后者则是从债务人的行为已经发生并实际影响到我方债权利益之时算起。
然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只有一年。
另外特别要提醒的是,如果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的那一刻起的五个年份内,我方都未行使过撤销权的话,那么这个撤销权就会自动作废。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