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所涉及的惩罚措施包括:
警示、罚款、临时扣留或吊销机动车辆驾驶执照以及有期徒刑拘役等。
其中,警示可细分为口头警示与书面警示两种方式,该项处罚可以算得上是各类行政处罚中最为轻微的类型之一了。
罚款金额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相应的配套法规而定。
至于临时扣留或是吊销机动车辆驾驶执照这两种情况,其性质就相对严格许多,往往只适用于那些情节较为恶劣的违法行为。
最后,牵涉到有期徒刑拘役的惩罚手段,无疑是一种严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第八十八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