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以下规定的情况下,犯罪团伙的主要责任人有获得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可独自采用附加刑的罪行;
患有严重的身体疾患,生活无法自理;
孕妇或是正处于哺乳期且拥有自己婴儿的女性,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带来重大社会风险;
以及在羁押时期即将结束,但案件未完成调查,因此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等。
此外,还包括其他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
2、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那些存在以下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考虑实行取保候审:
可能会面临管制、拘留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判决;
可能被判给予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后可以防止产生社会危害性的风险;
患有严重的身体疾患,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形;
孕妇或者正处于哺乳期且拥有自己婴儿的女性,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带来重大社会风险;
以及在羁押时期即将结束,但案件未完成调查,因此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等。
取保候审工作由公安机关统一负责执行。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某些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存在可能被判处管制、拘留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判决;
可能被判给予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后可以防止产生社会危害性的风险;
患有严重的身体疾患,生活无法自理的情形;
孕妇或者正处于哺乳期且拥有自己婴儿的女性,实施取保候审不会带来重大社会风险;
以及在羁押时期即将结束,但案件未完成调查,因此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应当依法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并且决定使用人保、财保的形式,还是同时采用人保与财保两种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