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义务之实现方式可归纳为以下几种方式:
首先,属于典型的一般保证情况,即根据当事人之间所签署的保证合同约定,当债务人为一方未能按照合约履行其债务之时,应由提供保证责任的另一方承担此项责任。
在此类情况下,若主合同引发的争议未经审判或是仲裁程序进行明确判定,且针对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后仍然无法履行债务之前,提供保证责任者均享有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其次,为担保义务的连带保证方式,这主要源于当事人双方在签署担保合同时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均应对合同约定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