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宜将拒绝赋予子女的探视权作为抵偿抚养费用的理由。
探视权与抚养责任,两者之间不可混淆。
关于探视子女问题,如双方出现不同意见,应当尝试通过友好协商寻求恰当方案;
若无法达成共识,享有探望权的一方有权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
对于任何拒绝履行相关探望子女判决或裁定之行为,人民法院有权对负有协助义务的个体及组织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执法手段。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