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权力质押这一行为,相关规定要求必须制定并签署书面合同,其中具体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1)赴汇票、支票、本票、债券以及存款单、仓单和提单,在这些物品完成权力凭证的交付给质权人时,此类质权方能正式确立;
然而若未能获得这些凭证,则此类情况下的质权将在有关部门对出质事宜依程序进行登记之后才能依法确定。
就汇票、支票、本票及公司债券等品种,出质人和质权人均需按照相应既定程序进行背书认证手续。
(2)对于以基金份额或者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建立登记记录的股权,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这些产品完成出质登记后,这类质权方能正式成立;
至于那些以其他种类股权作抵押的情况,质权只能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应法则完成出质登记后,才能正式生效。
(3)如果将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类似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作为质押物,必须待有关主管部门按既定流程办理完出质登记手续后方能正式确认质权。
(4)如果是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品的话,质权的发生及其有效性需要依赖于信贷征信机构对于该事件所完成的出质登记处理之后才能正式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