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异之后,债务人可将所有债务全权委托一方承担执行,然而,在诉讼式的离婚过程中鲜有此类现象。
就婚姻生活中存在的共同债权和债务问题,首要遵循的原则当属自愿同等,当事人两方可依据双方意愿,在平等互惠、公平合理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来确定各自应承担的份额。
若是协商能够达成圆满效果,甚至允许由其中一位配偶承担所有的债务也是合情合理的。
然而,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夫妻双方产生的共同债务,理所当然应该由两位当事人共同承担并予以清偿,这才属于常规之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