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工程承包协议应由具备相应资质与条件的企业或单位签署,而非个人所为;
因为个人不具备作为承包方的法律地位与资格。
工程类合同中的承包人须首先拥有法定的企业法人身份,并同时经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以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授权认证,才能在其核定的资质等级许可标准范围之内承接相关工程项目业务;
因此,个人显然并不符合成为承包方的要求。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