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认定建设工程无效合同而言,其主要包含以下三类情况:
首先是承包人所持有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超越了自身资质等级范围;
其次是无资质的实际施工者通过借用具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实施项目活动;
最后便是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投标而却未能进行招投标或是招投标过程存在无效行为。
在处理这些建设工程无效合同时,需要采取相应措施以保障合同权益。
具体包括如下几点:
首先,应该立刻暂停所有履行行为;
其次,如果已完成的工程质量验收结果显示为1,那么发包人应根据无效合同条款与承包商进行结算流程并支付合理款项;
此外,对于造成合同无效行为的某一方,应当对遭受损失的另一方给予赔偿,这种赔偿包括直接的经济损失以及由此引发的间接成本;
最后,若相互之间均有造成合同无效的过失行为,则按照各自过失程度来分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